【案例背景】
案件基本情况: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将某小区的住宅楼工程发包给某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二与王某(以下简称原告)签订了《某工程管理协议书》,委托原告对该项目49#/50#/53#/54#楼及地库C1/C3进行施工并通过验收,并约定合同价以被告一与被告二的结算总价为准,原告按结算总价款的5%交纳管理费给被告二。施工期间,其中50#楼因规划原因停工约9个月。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二报送结算,被告一委托审计单位审核,并出具了工程结算审定单,但未对所报送的50#楼停工损失作出确定性结论,建议双方协商处理。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诉讼到法院,主张约230万元的停工损失费用。
【主要分歧】
我司接受委托后,组成鉴定小组,对法院移交给我司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并及时组织踏勘现场,发现双方争议的诉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停工天数计算的问题。根据停工、复工通知单及原告制作的停工损失项目清单,被告一认为停工时间应按9个月计算,原告认为复工准备需要1个月,应按10个月计算。
2、损失计算范围的问题。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了停工仅仅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租赁费、进退场费用、脚手架的租赁费用给予补偿,而且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被告二在停工期间要做好现场保护,除了约定的租赁费等费用外不再向被告一主张其他损失。原告则主张除上述损失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注:被告二在接到复工通知时即向被告一提交了停工损失项目清单,具体内容如下),同时要求被告提供施工合同的附件,因为合同附件明确了补偿办法和损失计取标准,但被告拒绝提供。
3、钢筋除锈及折旧的问题。停工通知发出时,二层钢筋已制作安装完成,二层以上楼层钢筋已进场,据此原告主张已进场钢筋除锈及折旧的费用。被告一认为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计算该项停工损失,故不计算此项费用。
4、模板损失及修复加固费用的问题。停工通知发出时,二层模板已制作安装完成,原告主张计算模板损失费及加固费用,且因50#楼停工,后续采购模板无法用于本应同时施工的楼栋周转使用,要求计算模板板材费用。被告一认为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计算该项停工损失,故不计算此项费用。
5、现场人员工资的问题。原告主张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停工期间的工资。被告一认为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计算该项停工损失,故不计算此项费用。
6、人工工资上涨调整的问题。原告主张按市场价调整人工工资。被告一主张按施工合同约定不调整人工工资。
7、叠合板及预制楼梯制作加工完成费的问题。因本工程为装配式结构,原告在工程开工时即向供货单位订购了相关预制构件,故主张按双方确定的价格补偿该部分费用。被告认为这不属于停工损失,故不计算此项费用。
8、地下室照明及基坑排水费用的问题。因50#停工导致地下室基坑无法进行土方回填,故原告要求计算地下室基坑排水及照明费用,被告一认为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计算该项停工损失,故不计算此项费用。
9、赶工措施费及措施费增加的问题。原告认为按期完成了工程且因为停工造成了临时设施等措施费用的延期使用,故要求计算此部分费用,被告一认为没有要求赶工的指令且临时设施等费用为一次性投入,故不计算此项费用。
【问题分析】
争议1:停工天数计算的问题。被告一工程部于2019年1月10日发出停工通知单,要求自2019年1月11日起50#楼全面停工,于2019年10月11日发出复工通知单,要求50#楼全面复工,起止日期间隔273天,考虑复工准备,我司认为按280天计算50#楼停工天数比较合理。
争议2:损失计算范围的问题。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对单次停工90天内、90天至180天分别作出了约定,但补偿范围仅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塔吊、人货梯、井架、脚手架租赁费或进退场费给予补偿;对超过180天且后期开工无期的,则约定从第181天可解除协议,被告二按要求撤场,并按上述补偿范围进行补偿。原告与被告二的管理协议未对停工损失补偿作出约定。本工程50#楼停工280天,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三种情形范围,且规划调整纯属建设方的原因,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司认为应按照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合理计算停工损失。
争议3:钢筋除锈及折旧的问题。因钢筋是否除锈及是否全部进场事实不清楚,我司对可能的除锈情况作出推断,供法院裁定,并对可能的钢筋折旧情况进行分析计算,供法院选择。
(1)原告主张钢筋除锈按二、三、四层建筑面积1806.63m2*17.75元/m2计算,计算依据不清楚,且三、四层还未施工,原告未对钢筋采取覆盖等保护措施,也未见相应除锈签证记录,故不计算此部分钢筋的除锈费用;根据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常规施工安排,三层及以上钢筋可能已经进场,若实际采取了除锈措施,则计取此部分钢筋除锈费用;
(2)考虑到二层梁板柱钢筋模板已安装完成,原告是否拆除所有模板对安装好的全部钢筋进行除锈,事实不清,故除锈钢筋范围按现浇板全部钢筋加梁钢筋的50%考虑除锈费用;
(3)原告主张补偿一层钢筋折旧费20.61吨*1000元/吨,此项属于原设计5层变更为4层导致的可能已订购进场钢筋无法及时制作安装而导致的钢筋折旧费用,因无证据证明钢筋已全部进场并有损耗,且此事项属于设计变更,不属于停工损失,故不计取此项费用。我司建议具体折旧费用双方依据钢筋进场时间、数量、金额及退场时间、数量、金额等自行协商解决。根据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常规施工安排,三层及以上钢筋可能已经进场,若实际已经进场并加工制作完成,则计取此部分钢筋折旧费用;
争议4:模板损失及修复加固费用的问题。因模板是否全部损失事实不清楚,我司对可能的出现的情况作出推断,供法院裁定。
(1)二层模板修复加固费用,考虑到停工至复工间隔时间较长,该层模板支撑可能出现损坏、失稳等不利情况,需对该层模板进行检修加固,故计取该层模板检修加固费用。
(2)一二层模板损失费用及顶丝租金,根据提供的质证材料中的照片显示,停工时一层模板未拆除,二层模板已经搭设,停工至复工间隔时间较长,模板可能已不能再次使用,故计取一、二层模板及周转木材的材料费用,即本应有的剩余4次摊销费用(定额中模板周转次数为5次,结算中已算1次)和顶丝租金费用。本费用计取未考虑被告对模板及周转木材材料施工完成后残料或残值的回收,具体回收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3)三、四层柱梁板模板及二次结构(构造柱、圈梁、压顶)模板损失费用,考虑到其他楼栋已施工完毕,复工后新购模板在50#楼施工完成后无法用于其他楼栋再次周转使用,故计算3层及以上柱、梁、板模板的的材料费用,即本应有的剩余4次摊销费用(定额中模板周转次数为5次,结算中已算1次)及整栋楼二次结构(构造柱、圈梁、压顶)模板材料费用,即本应有的剩余4次摊销费用(定额中模板周转次数为5次,四层楼二次结构模板可周转4次,若不发生停工,此项模板可以再周转1次)。本费用计取未考虑被告对模板材料施工完成后残料或残值的回收,具体回收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争议5:现场人员工资的问题。本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记录本工程同期49#、53#、54#楼及地下车库C-2、C-5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验收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50#楼复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验收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4月30日现场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同时为上述楼栋施工服务,估不额外计算管理人员工资,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12日,此段时间现场管理人员单独为50#楼服务,时长195天,故计算此期间管理人员工资,平均工资单价按280元/天计算。此项费用为正常工资水平下的推断费用,若原告方对此有异议,可提供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记录和银行流水,双方协商解决。
争议6:人工工资上涨调整的问题。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人工费按基准期(苏建函价(2018)761号文)的价格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不应后期政策性文件而调整,但考虑到长时间停工是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原告主张的按市场价计取人工工资上涨费用计算依据不清楚,故依据施工期人工工资调价文件计取人工工资上涨部分的费用。
争议7:叠合板及预制楼梯制作加工完成费的问题。此项属于原设计5层变更为4层导致的可能已订购进场预制构件费用,不是停工损失,不在鉴定范围内,故不计算此项费用。若实际发生,当事人双方可凭叠合板及预制楼梯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对照结算价中的相应材料费计算此项费用。根据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中某预制构件生产厂出具的情况说明,叠合板及预制楼梯已订购并制作完成,故计取此部分费用,本费用计取未考虑被告对叠合板及预制楼梯成品或残值的回收,具体回收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争议8:地下室照明及基坑排水费用的问题。考虑到停工期间降雨,地下室需要排水,经查阅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天气预报并进行统计,降雨有65个白天、52个夜间,考虑采用2台口径100mm潜水泵共计351个台班排水费用,具体排水台班数量无法准确确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所述清理地下室泥浆及淤泥亦无法准确确定,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地下室照明具体用电量无法确定,可凭交纳电费发票,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争议9:赶工措施费及措施费增加的问题。原告主张按未施工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计算赶工措施费(费率2.5%)及措施费增加(费率5.3%)。因停工期间措施费用无法准确计算,我司经查阅相关资料并咨询有关专家,作为如下意见,供法院选择。
(1)经查阅工期定额,50#楼工期为190天,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记录50#楼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注:实际为复工日期),验收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远超190天,且未见相关赶工要求联系单,故不计算赶工措施费用;
(2)本工程合同工期为425天,延期195天(分析同争议5)竣工验收,本工程总价措施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3.1%、冬雨季施工为0.12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为0.025%、临时设施为1.65%,考虑到停工期间这些措施项目仍然存在,故计取此部分费用,计算如下:(50#楼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项目费)*4.9%*(195/425),延期增加措施费无法准确计算,此算法仅供参考。
根据上述分析,我司按照法院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定额、文件出具了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征求意见稿及补充材料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给出了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供法院参考。
【结论和启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本案被告二将本工程转包给原告,属于非法转包,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举证,损失无法确定,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的时间等确定,并结合过错及因果关系裁判。本案工程经验收合格,过错方在于被告一,其项目因规划原因导致停工时间过长,给原告造成损失。
本案当事人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到工程转包、合同效力问题,且两被告始终都没有提供包括涉及停工补偿办法在内的施工合同附件,经与主审法官沟通,同意我们依据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专业知识、计量规范、计价定额、相关文件等行业资料进行研判分析,分别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
尽管被告二在接到复工通知的同一天即向被告一提交了停工损失项目清单,但项目内容过于集中笼统,被告一及监理单位并未签字确认。假如在停工发生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及时、有序、规范地办理好签证,也许就不会出现这些争议问题。